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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下区“十一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05年12月1日)
发布日期:2011-03-17浏览次数:字号:[ ]

历下区“十一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

  为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促进妇女儿童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十一五”规划建议和《历下区“十一五”及到2020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十五”期间全区妇女儿童发展现状

  (一)主要成绩

  “十五”以来,全区各级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按照《历下妇女发展纲要》和《历下儿童发展纲要》(2001年—201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加大措施,优化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环境,提高妇女儿童整体素质,广大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享有更加广泛的权利,广大儿童的生存、发展、保护和参与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妇女儿童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好局面。

  1.妇女参与经济发展的程度不断提高。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权利得到保障,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减少,妇女就业再就业机会增多、就业层次提高。2001年以来,我区妇女就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40%以上,在工资待遇上始终坚持同工同酬,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100%,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不断加强。2004年,城镇执行职工“四期”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规定的企业比重均达100%。对用工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及时进行了查处。

  2.妇女参与决策与管理有了新进展。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一大批女干部走上各级领导岗位。区委、政府职能部门有83.6%至少配备了1名女干部,11个办(镇)党政领导班子均配备了1名以上女干部,连续四年全区办(镇)党政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为100%。区级人大代表比例达到30.8%,政协女委员的比例达到38.5%,分别比2000年高出5.8%和13.5%,列全市区县前茅。今年4月份,经区常委会研究,我区在全市区县中,又率先实行了处级干部男女同龄退休。妇女参政水平有了新提高。

  3.妇女儿童受教育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程度在巩固中提高。2004年,农村儿童学前一年受教育率、小学适龄女童净入学率、小学五年巩固率均达100%。妇女接受成人教育比例上升。成年妇女识字率、青壮年妇女识字率分别达96%100%,比2000年分别提高6个和3个百分点。妇女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加大。全区农村妇女普遍接受了实用技术培训,26%以上接受了高新技术培训,有494名妇女获取 “绿色证书”,354名妇女成为农民技术员,这些均超过了《纲要》提出的260人的目标要求。截止2004年,全区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率达100%,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达98%,比2000年提高5个百分点。目前全区20012004年收到“春蕾计划”捐款累计达9万多元,资助失学女童500多名。

  4.妇幼卫生保健事业取得新成效。各级重视妇幼卫生保健事业,不断加大投入,妇幼卫生保健网络不断健全,建立了各级妇幼卫生保健机构,各级综合医院都设有妇产科,镇卫生院配备了妇幼保健专业人员。孕产妇和儿童系统化管理工作不断加强。2001年相比,农村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和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分别达到100%04个月婴儿母乳喂养率提高14.9个百分点,达到98%。非住院分娩中消毒接生率达100%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100%,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90%,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到95.8%,2000年提高5.8个百分点。

  5.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维护。全区各级认真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2001年以来,加大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打击犯罪的力度,使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率达到了92%以上,维护妇女财产权利的婚姻案件、继承案件的受理率达到100%。同时不断健全、完善妇女法律援助和服务体系,为妇女提供法律帮助。逐步建立并完善了面向广大妇女儿童和家庭的社会化维权网络体系,形成了以妇女维权联席会为龙头,区、街、社区三级联动的维权网络。妇联与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合建立了妇女法律援助中心,“148”妇女法律热线,110妇女维权报警服务台,社区家庭暴力报警站,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区妇联还成立了“温馨话室”,协调社会各界力量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了法律、心理、儿童教育等各方面的咨询和援助。

  6.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全区城乡面貌有了较大改观,妇女儿童的生活环境不断优化。到2004年底,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2%,高于《纲要》目标7%,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100%,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妇女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日益改善。不断形成了有利于妇女儿童发展的舆论氛围,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社会知晓度不断提高,重视支持妇女儿童发展的社会风气日益浓厚。全区各级组织动员妇女参与文明城市、文明办镇、文明社区(村庄)建设,广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各级不断加强对网吧、游戏厅、出版物等文化市场的管理,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得到净化。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建设不断加强。今年2月,经区委常委会研究,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被确定为全额拨款的副处级事业单位,妇女儿童的发展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

  (二)存在的问题

  “十五”以来,全区各级各部门在推动“两纲”实施中做了大量工作,各项目标得到较好落实,实施“两纲”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受现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和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区妇女儿童发展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1.女干部在数量和参政层次上有待提高。从纲要中妇女参政指标的完成情况看,村党支部和村委员会中的女干部数量还未达标,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还没配齐女领导干部。

  2.妇女就业和劳动权益还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一些规模小、经济效益不好、工会组织不健全的企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落实不到位。一些企业特别是个体业户存在使用童工的现象。部分下岗女工由于受自身素质的限制,再就业较难。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到侵害,在个别经济条件较好的村,一些出嫁不出村或离婚、丧偶回娘家落户的妇女,不能及时享受与当地村民同等的福利待遇等权益。

  3.妇女儿童卫生保健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农村妇幼保健基础设施有待改善,个别村的医疗条件、就医环境还比较差。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还需提高,服务的领域还应拓展。新《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由于对自觉婚检重要意义的宣传还未完全深入人心,人们自觉婚检的意识较差,育龄夫妇对孕前接受检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致使婚前医学检查率下降,势必带来出生缺陷发生率的提高,影响出生人口质量。

  4.妇女儿童受教育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农村的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建设有待完善。

  5.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环境还应进一步改善。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有待提高,妇女儿童的生存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

  6.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个别指标存在统计缺口。目前我区还没有建立妇女儿童发展数据库,个别指标缺少分性别统计,统计数据不全,影响对妇女儿童发展状况作出准确判断。

  二、“十一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根据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从历下区实际出发,确定妇女儿童发展的目标任务,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推进妇女儿童事业繁荣发展。

  (二)总目标

  到2010年历下妇女儿童发展的总目标是:全面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权利,保障儿童生存、发展、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改善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环境,提高妇女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发展。

  (三)主要目标

  1妇女与经济

  (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实现男女同工同酬,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5%以上。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

  2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1)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逐步提高。

  (2)区、办(镇)党政领导班子中女干部在达到1名的基础上,数量有所增加。其中,担任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女干部要有所增加。

  (3)区委、政府职能部门要有60%以上的领导班子至少选配1名女干部,其中,担任正职的人数要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女性比较集中的部门要配备1名以上的女领导干部。

  (4)提高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比例;人大、政协常委中女性数量有所增加;各级人大、政协领导班子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5)提高行政管理层、学校和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企业职工代表中女性代表的比例应与该单位女职工所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6)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中,妇女必须有适当的名额。村(居)两委中至少有1名女性。

  (7)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保持在25%以上。

  (8)发展女党员数占发展党员总数的30%以上。

  3妇女儿童与教育

  (1)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教育。0-3岁儿童早期受教育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城市3-6岁儿童入园率达到95%以上,农村儿童学前1年受教育率达到95%以上。

  (2)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小学适龄儿童(其中包括女童)入学率保持在100%、辍学率控制在0.5%以下。初中学生(其中包括女童)入学率达到100%、辍学率降低到1%以下。残疾儿童小学入学率达到95%以上,辍学率降低到1%以下。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3)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建立多元化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各类家长学校。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城市达到95%以上,农村达到85%以上。

4)加强成人妇女教育。成人妇女识字率提高到90%以上,其中青壮年妇女识字率提高到98%以上。城镇职业妇女90%接受职业培训,农村妇女劳动力普遍接受实用技术培训。妇女获得绿色证书人数在2000年的基础上提高60%。逐步提高中、高级女农民技术人员的比例。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与男性大体接近。

  4妇女儿童与健康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平均寿命。

  (2)提高婚前、孕前医学检查率,减少出生缺陷率,孕产妇住院分娩出生缺陷发生率降至0.6%以下。

3)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保健覆盖率均达到95%以上; 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7%以上,非住院分娩中消毒接生率达到99%以上。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33.33%。已婚育龄夫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达到98%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降到0.5‰以下。

  (4)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20%,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控制在0.01%以下,降低新生儿窒息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腹泻等构成主要死因的死亡率。继续保持高水平的免疫接种率,以办(镇)为单位计划免疫四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并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常规免疫管理。

  (5)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25%,新生儿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2%以下,婴幼儿家长的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婴儿母乳喂养率保持在85%以上,适时、合理添加辅食,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到95%以上,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症,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达到90%以上。实行7岁以下儿童听力筛查及监测常规管理,健全聋儿早期干预工作体系,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85%。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到90%以上。

  (6)加强妇幼卫生保健教育。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开展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和心理行为异常矫治服务。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增长和蔓延。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到95%。

  5妇女儿童与法律

  (1)遵守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各项法规,完善有关措施,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在中小学普遍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教育,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2)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的各类犯罪行为,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维护妇女平等的财产权利,侵害妇女财产权利的婚姻案件、继承案件受理率达到100%。维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权及诉讼中的各项权益。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和参与权。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严禁对儿童进行经济剥削。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法院要建立少年法庭或专门负责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合议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3)健全、完善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和服务体系,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6妇女儿童与社会环境

  (1)改善妇女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和改水受益率达到99.8%,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75%以上。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0%。增强妇女儿童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妇女儿童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知晓率。

  (2)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提高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的社会知晓度,营造有利于妇女儿童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妇女发展、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尊重、爱护妇女和儿童,使妇女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游乐设施的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妇女儿童发展的文化环境。增加社区妇女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至少有1处成建制的儿童活动场所。

  (3)为妇女儿童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人口中女性比例不超过60%,城镇女性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达到全面覆盖。加强残疾儿童福利、康复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和康复医疗状况。

三、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措施

.推动妇女参与经济发展

  (1)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发展的政策措施,将促进妇女就业列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提供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参与经济决策的机会和途径,提高妇女参与经济管理和决策的水平。

  (2)确保妇女平等获得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的权利。保障农村出嫁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利。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分配权利,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男女同工同酬,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女性工资与男子工资相同,缩小男女收入差别。

  (3)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结构,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行业的就业比例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提高就业层次。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加强对妇女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提供各种就业信息,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纳入政府总体规划,加强劳动技能培训,给予资金支持,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鼓励妇女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政策、项目等支持,增强妇女的创业意识,开发妇女的创业潜能。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实行倾斜政策,帮助、支持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使贫困妇女成为扶贫资源的获得者和扶贫成果的直接受益者。为残疾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妇女的就业比例。

  (4)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不断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指导各类用人单位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企业集体合同内容。加强培训,提高女职工的自我防护能力。加大劳动与社会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违法行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全面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

  2.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1)充分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权利。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政策,鼓励、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竞争和民主管理。制定和完善有关妇女生存、发展的政策、规划及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时,要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和公务员管理制度,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在选拔、聘用、晋升干部和录用公务员时,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保障女性不受歧视。建立健全女性人才库,整合人才资源,储备后备力量。在各类人才培训中,保证有一定比例的女性。制定和落实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规划,大胆任用优秀年轻女干部,确保女领导干部的比例稳步提高。加强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对女性领导人才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培训和锻炼,培养复合型高层次女性人才,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不断改善女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女干部有较大幅度增加。

  (3)扩大基层民主,鼓励和推动妇女积极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保障妇女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中,注意培养和发现高层次女性管理人才,提高女性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的比例。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高职工代表中女性代表的比例,充分发挥女职工代表的作用。

  (4)重视奖励、表彰妇女中的先进典型人物,大力宣传妇女在三个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和贡献,提高女性的社会影响力。

  3提高妇女儿童受教育水平

  (1)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大教育经费投入,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遵守和落实有利于妇女与男子接受同等教育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全区的教育发展规划,保障妇女受教育的权利。

  (2)推进和探索办园体制改革,建立“政府办园为示范,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个人办园为补充”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搞好幼儿园布局调整,建立对学前教育发展的评估体系,建立03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积极探索有利于促进儿童早期发展的非正规教育形式。

  (3)推进中小学规范化学校建设,高质量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积极推进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切实改变农村地区教育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重点发展以计算机应用为中心,以计算机教育网络化为基础的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设施。在农村发挥卫星电视教育的作用,使全区中小学都能收看教育电视节目。整体推进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儿童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4)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意见》,注重培养儿童的健康人格,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重要任务,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遵纪守法和社会公德教育,重视性别平等教育,重视科普、劳动技能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促进良好心理素质的形成。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各级党校教学内容,把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增强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社会性别意识。

  (5)依法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制止儿童尤其是女童辍学。继续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帮助失、辍学儿童特别是女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缩小男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差距,帮助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推进流动人口中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确保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收费标准、奖励、评优、入队入团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标准。

  (6)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师德建设,对中小学校长和专任教师进行培训和继续教育,使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的学历分别提升到专科和本科层次。学校教师和幼儿教职工要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教职工要爱护、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

  (7)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加强家庭教育的宣传和理论研究,教育家长树立“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的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搞好社区教育,加强儿童校外教育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儿童教育服务。科技馆、科普教育基地和学校要向儿童广泛传播科学思想、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教育儿童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自觉抵制封建迷信等不良思想的侵蚀。

  (8)大力发展各类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采取多种办学体制,为妇女创造更多的受教育机会。通过各种学历教育与非学历职业教育以及各种培训,使新增女性劳动力和在职女职工能够普遍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将农村初中阶段教育与“绿色证书”教育有机结合,使农村女童获得全面的知识和劳动技能。对农村妇女劳动力普遍进行实用生产技术培训和文化知识教育。加大扫除妇女文盲工作的力度,不断巩固扩大扫盲工作成果。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逐步建立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终身学习的条件和机会。加强残疾妇女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残疾妇女的受教育程度,增强其生存发展能力。

  4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1)落实和完善妇幼卫生保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护妇女儿童的健康权利,努力实现妇女儿童健康的主要目标。强化卫生行政执法,加大对卫生保健产品、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危害妇女儿童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

  (2)加强对妇女儿童保健机构和保健人员的管理,所有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均应依法取得许可证。巩固和发展妇幼保健机构、队伍,加强妇幼保健网络建设,不断增加卫生防疫、妇幼保健事业经费的投入,改善妇幼保健机构设施和设备条件,加强妇幼卫生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卫生保健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重点抓好镇卫生院产科、儿科建设,提高产科、儿科医疗质量。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的建设和规范化服务,做好妇女儿童的预防保健和综合服务工作。健全卫生监测网络和常规报告系统,进一步完善5岁以下儿童死亡、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3)提高妇科常见病的普查普治率和对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疾病的预防、治疗水平,重点筛查和治疗严重危害农村妇女健康的疾病,预防和减少农村妇女妇科病的发生。加强对孕产妇产前、产时和产后的保健服务,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做好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和早期干预工作,减少残疾儿的发生,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全面落实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逐步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

  (4)全面开展妇女生殖健康服务,依法开展婚前保健服务,做好婚前卫生咨询、卫生指导和婚前医学检查,为育龄夫妇提供计划生育指导。积极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宣传、咨询服务。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提供避孕节育的优质服务,开发、研制男性避孕节育产品,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

  (5)积极开展生命知识教育宣传,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意识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宣传安全分娩、婴幼儿科学喂养、常见病防治和安全饮水等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性病和艾滋病的危害、预防及自我防范知识,在青少年中进行青春期教育和预防吸烟、吸毒的教育。重视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逐步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指导课程,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和矫正服务机构。开展生殖保健科学研究,提高对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水平。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进行健康教育,提供保健服务。 

  (6)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加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农村合作医疗,提高城乡妇女儿童享受卫生保健的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确保妇女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和保健服务,帮助特困家庭妇女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对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和儿童实行保健管理,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救助。

  (7)充分利用现有体育场馆及设施,广泛开展妇女儿童健身活动,提高妇女儿童身体素质。

  5加强妇女儿童法律保护

  (1)认真执行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根据妇女儿童权益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和完善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2)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法制宣传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增强全社会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责任意识,提高妇女儿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加大对预防艾滋病、禁毒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3)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防范和减少强奸、拐卖等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提高破案率。严厉打击嫖娼卖淫活动和其他社会丑恶现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惩非法使用童工的违法犯罪行为。

  (4)加强司法保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相互配合,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在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刑罚各阶段都要给予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待遇。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和继承纠纷案件时,要切实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继承权、抚养子女等合法权利。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切实依法保障涉案妇女儿童在诉讼各阶段中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司法、执法人员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培训,增强其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对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5)建立和完善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家庭暴力报警站、妇女儿童法律服务热线等各类妇女儿童救助和服务机构,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及时处理受害妇女儿童的投诉。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受害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学校、家庭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儿童保护工作。

  6优化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环境

  (1)制定具有社会性别意识和适合儿童特点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在文化教育、宣传、环境等发展规划中体现妇女儿童与环境的发展目标。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决策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和儿童优先意识。扩大对妇女的正面宣传,禁止在宣传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出现色情或有辱妇女人格的作品。实施家庭文明工程,深入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美在家庭”活动等,大力弘扬家庭美德,为妇女儿童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家庭环境。

  (2)改善农村妇女儿童的生存环境,把农村自来水建设和卫生厕所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妇女儿童生活、工作、学习和娱乐活动场所的各类污染指数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增强妇女儿童的环保意识,引导妇女儿童积极参加生态环境保护,改变对环境有害的生产生活方式,推广清洁生产,发展生态农业和绿色农业,倡导绿色消费。

  (3)加强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检测标准,引导企业做好质量认证工作。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安全监察,强化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加强文化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及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扫除淫秽、色情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物,最大限度的消除对儿童的负面影响。

  (4)加强妇女活动阵地和各类儿童校外活动阵地建设,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加大投入,加快建设,加强管理,逐步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面向儿童免费开放,为妇女儿童教育培训、休闲创造条件。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加强社区对妇女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提高社区家政服务水平,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减轻妇女家务负担。

  (5)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发展社区残疾儿童康复、卫生机构,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技能培训和指导,使残疾儿童在社区和家庭普遍得到经济适用的康复训练。加强对流浪儿童的救助工作,设立多种形式的流浪儿童保障机构,完善其收容、教育、遣返功能,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不同收入层次及不同年龄阶段的妇女逐步进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障网络。完善对低收入妇女群体的生活保障制度,提高社会救助对象的补助标准。关注老年妇女、残疾妇女、贫困妇女的生活状况,创办为弱势妇女群体服务的公益事业,改善她们的生存环境,提高她们的生活质量。

  (6)扩大妇女儿童发展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各种类型的援助,积极参与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的交流、研究与合作活动。

  7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本《规划》是各级党政的重要职责。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将《规划》纳入本单位本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规划》要求,结合部门业务,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强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充分发挥其牵头协调作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根据财力情况,保证并逐步增加妇女儿童工作经费,针对《规划》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加大资金投入,用于《规划》的组织实施。

8搞好监测评估

  要把《规划》监测评估与历下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监测评估结合起来,加强区级妇女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规划》分性别的统计指标要纳入全区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建立全区性别统计制度。做好实施《规划》的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妇女儿童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规划》实施效果,并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要建立区级妇女儿童发展状况监测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妇女儿童发展状况。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目标的实施。要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每年要向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区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规划》的实施效果。区级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评估、2008年阶段监测评估和终期监测评估。要建立监测评估机构。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纲要》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规划》的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检查评估组。统计监测组由区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本《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市妇儿工委提交全区妇女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成员单位实施《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检查评估组由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开展阶段性评估,向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成员单位做好实施《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各成员单位都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规划》实施情况,推动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确保“十一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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