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女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济南市历下区女企业家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济南市历下区女企业家协会是历下区女企业家自发组织的群众组织,由历下区区域内企业女性高层管理人员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历下区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协会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团结广大妇女朋友,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为女企业家及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构筑女企业家与政府及社会有关方面联系的平台,推动女企业家发挥骨干带头作用,为促进历下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协会接受历下区妇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坚持平等、互助、共赢原则,积极为女性创业者和女性在职者提供发展的平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进步。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络。针对女企业家在深化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组织报告会、交流会、研讨会等活动,推进各自企业改革与发展,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二)加强与其他有关社团的联系。参与省市及国家级的女性企业研讨和其他商务活动,学习并吸收国内外先进的现代企业管理经验。更大范围的促进企业间经济、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搭建起与各方面沟通的桥梁,并通过相互学习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她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她们解决实际问题。
(四)积极推动组织活动。按照妇联工作要求,在企业内组织开展巾帼建功竞赛、巾帼文明岗创建、文明家庭评比以及巾帼扶贫、参与实施春蕾计划、妇女就业创业等各项活动。
(五)宣传女企业家的先进事迹。积极推荐、表彰优秀女企业家,促进女性人才的成长。
(六)利用历下妇女网等载体及时向会员提供其所需的团体信息及最新时尚、生活、经济、科技、投资等信息。
(七)承办区妇联和有关部门委托及其他有益于女性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任免本协会领导成员;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七条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每届任期三年,必要时可提前改选或补选,报区妇联审查同意。
第八条 会长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实行副会长轮值制,每年设轮值会长1名,并由轮值会长单位确定一名轮值副秘书长。协会秘书长由本会会长指定。会长全体会议每半年至少集中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书面或其它形式召开;会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第九条 会长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本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章 会员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类别:
(一)女性企业家(民营企业的女性创业人员、私营企业主)
(二)女性职业经理人(受聘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一切所有制结构的女性高层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为协会发展建言献策,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原则上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十五条 会员凡违背本章程,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经会长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如一年内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凡触犯国家刑律的,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接受有关团体、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银行利息;
(五)其他合法性收入。
第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向会员大会通报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通过后,经历下区妇联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1年3月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会长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